最高检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严打航班诈弹
为何发布指导性案例?1、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加大打击力度。2、有利于震慑犯罪分子,进一步遏制“诈弹”威胁民航安全犯罪。3、有利于让社会公众深刻认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5月28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最高检日前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用以指导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严重扰乱民航飞行和广大民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给广大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此类犯罪应从重从快从严打击。
公安部
诈弹案不得降格处理
5月中旬,广东、江苏分别发生两起诈弹案,造成多家航空公司航班备降或返航。为遏制再次发生类似案件,5月20日,公安部发文,要求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行为,各地警方从重从快打击,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等形式降格处理。
记者了解到,目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案件的罪名主要适用于刑法中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检
发布案例统一执法标准
最高检方面称,由于目前并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在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案件时执法标准不统一,检察机关也常常遭遇“认定难”,从而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比如此类犯罪中“编造行为”、“故意传播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如何认定的问题。
为了指导地方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27日,最高检发布3个指导性案例,以供地方检察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参考。据悉,3个指导性案例分别是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卫学臣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明确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有关定罪量刑等适用法律问题。
案例 1 编造传播“炸首都机场”短信
刑期:一年
2010年8月4日,被告人李泽强为发泄心中不满,用手机编写短信“今晚要炸北京首都机场”,并向数十个随意编写的手机号码发送。天津的彭某收到短信后于8月5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公安分局于当日接警后立即通知机场运行监控中心。监控中心随即启动紧急预案,排查东、西航站楼和机坪,并加强对行李物品的检查和监控工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严重影响了首都国际机场的正常工作秩序。
【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泽强法制观念淡薄,为泄私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故意向他人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解读】
最高检:发布李泽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例,旨在明确区分“编造行为”和“故意传播行为”认定问题。按照指导性案例,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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