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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44:57 阅读: 来源:盆栽厂家

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才考虑适用死刑,从200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几件集资诈骗死刑案件可以看出,对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是既坚决又慎重的。

如2007年核准的刘国民、杨向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1.23亿元,集资涉及4千余人次,造成经济损失5896万余元; 2008年核准的汪振东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2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7.98亿余元,并导致一名被害人自杀; 2009年核准的杜益敏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7.09亿余元,造成经济损失1.28亿元; 2011年核准的庄勋华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8.6亿余元,集资涉及2.2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4.3亿余元;2013年核准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非法集资34.52亿余元,集资涉及5.7 万余人次,案发后仍有17.71 亿余元的集资本金未归还,造成经济损失6.2亿元。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的曾成杰集资诈骗案被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关注,这其中也包含了对其是否应当判处死刑的争议。

裴显鼎分析,从曾成杰集资诈骗的犯罪事实来看,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高;受骗人数众多,也是历年来判决案件之最多,且造成集资户大量财产损失,既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并引发群众围堵铁路、冲击政府进行“打砸”的事件以及一名集资户当众自焚事件,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关部门表示将继续保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高压态势,贯彻“打早打小”的方针,从严惩处严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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