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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

发布时间:2021-01-07 20:38:13 阅读: 来源:盆栽厂家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但如果有免责事由存在时,或仍为法律所允许,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免责事由有:

(一)、正当竞争。第三人侵害债权往往属于不正当竞争,但也不排除某些行为因特定的条件而成为合法行为,这主要是在第三人诱导债务人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以公开的方式,凭借更优越的交易条件诱使债务人违约而又与自己签约的,由于这种情形更符合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法律应对后一约定予以保护。

(二)、忠告。忠告是指第三人并非使用不法手段教唆他人违反合同。而仅仅是指出忠告或提出信息。

(三)、履行职责。基于法律上或道义上职责,劝诱他人违反合同,若未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且系为保护该他人的利益时,其职责范围内的引诱行为应于免责。何为“履行职责”的正当范围,合同外的第三人如同国家,上级机关依职权给事同一方造成压力,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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